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74條
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者,供電電路之電纜或導線, 與其他供電電路之電纜或導線直埋,得以相同深度埋 設,且隔距不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