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69條
直埋供電及通訊之電纜或導線相互間,及與排水管、自來水管、瓦斯、輸 送易燃性物質之其他管線、建築物基礎及蒸汽管等其他地下構造物之隔距 ,應維持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

直埋電纜與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應有適當之隔距,以便於接近及維護 作業,而不損害他方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