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接地電極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6條
在土壤電阻係數非常低之區域,得以下列二類方式施作,以提供有效接地 電極功能:

一、電桿接地銅板:在木質電桿基礎上,電桿底座四周圍繞向上摺起之電 桿接地銅板,於符合本章第六節規定限制之位置,得視為可接受之電 極。此類基板若為鐵質金屬,厚度不得小於六毫米或四分之一英寸; 若為非鐵質金屬,厚度不得小於一‧五毫米或○.○六英寸。接觸土 壤之基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六平方公尺或○.五平方英尺。

二、電桿接地繞線:設置電極得為木質電桿裝設前事先纏繞在桿上之導線 ,該纏繞導線應為銅質,或在既存環境下不會過度腐蝕之其他金屬, 並應在地表下有連續裸露或與土壤接觸長度不小於三‧七公尺或十二 英尺,且延伸至電桿底部之線徑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 6 AWG。

若符合本章第六節規定,且證實土壤接地電阻相當低時,前項電極可作為 一個設置電極,並作為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十五 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接地。第一項電極不得作為變壓器位置之唯一接地電 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