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接地電極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5條
在高電阻係數之土壤或淺層岩床地區,或須低於釘入式接地棒可達之電阻 者,得使用下列一種以上之電極:

一、導線:將符合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直徑四毫米或○.一六二英寸以 上之裸導線埋入地中,其深度不小於四百五十毫米或十八英寸,而埋 入總長度不小於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且佈放成近似直線者,得作為 設置電極。該導線得為單獨一根,或為末端相連或在末端之外以幾個 點連接之數根導線;亦得為多條導線以二維陣列並聯形成柵網型式。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若遇岩層地盤,埋入深度得小於四百五十毫米或十八英寸。

(二)其他尺寸或組態之接地棒,若有合格之工程分析支持其適用性者, 亦可使用。

二、金屬條:總長不小於三.○公尺或十英尺,兩面總表面積不小於○. 四七平方公尺或五平方英尺,埋入土壤之深度不小於四百五十毫米或 十八英寸,得作為設置電極。鐵質金屬電極之厚度不得小於六毫米或 ○.二五英寸;非鐵質金屬電極之厚度不得小於一.五毫米或○.○ 六英寸。

三、金屬板或金屬薄板:暴露於土壤之表面積不小於○.一八五平方公尺 或二平方英尺,埋入深度不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得作為設置電 極。鐵質金屬電極之厚度不得小於六毫米或○.二五英寸;非鐵質金 屬電極之厚度不得小於一.五毫米或○.○六英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