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裝設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48條
地下構造物中電纜之敷設規定如下:

一、供電電纜於搬運、裝設及運轉期間,其彎曲度應予控制,以免電纜受 損。

二、施加於供電電纜之拖曳張力及側面壓力應予限制,以免電纜受損。

三、於導線管內拖曳供電電纜前,應先清除管內異物,以免電纜受損。

四、電纜潤滑劑不得損害電纜或管路系統。

五、電纜於傾斜或垂直敷設時,應考量抑制其可能之向下潛動。

六、供電電纜不得與通訊電纜裝設於同一導線管內。但所有電纜係由同一 電業運轉及維護者,不在此限。

七、所有有關之公用事業達成協議者,通訊電纜得與供電電纜裝設於同一 導線管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