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人孔、手孔及配電室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29條
孔蓋之設計規定如下:

一、人孔及手孔應使用足夠重量之孔蓋予以牢固蓋住,或有適當之設計, 於不使用工具狀況下,無法輕易移開。

二、孔蓋應有適當之設計或限制,使其不致掉入或太過深入人孔內,以致 觸及電纜或設備。

三、孔蓋及其支持物之強度,至少應足以承受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之適用 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