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人孔、手孔及配電室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28條
人孔之入口規定如下:

一、裝置供電電纜用之人孔,其圓形入口直徑不得小於六百五十毫米或二 十六英寸,僅含通訊電纜之人孔,或含供電電纜之人孔且有不妨礙入 口之固定梯子者,其圓形入口直徑不得小於六百毫米或二十四英寸。 長方形入口之尺寸,不得小於六百五十毫米或二十六英寸乘五百六十 毫米或二十二英寸。

二、人孔之入口處應無傷害人員或妨礙人員快速進出之突出物。

三、人孔入口應位於安全進出之處。道路上之人孔儘量位於車道外側。人 孔儘量位於街道交叉路口及行人穿越道範圍之外,以減少此地點作業 人員發生之交通災害。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管線埋設位置規定者,從 其規定。

四、人員進出人孔之入口,儘量不位於電纜或設備之正上方。若其入口受 道路緣石等限制,而提供下列設施之一者,得位於電纜之正上方:

(一)明顯安全標識。

(二)防護柵欄跨越電纜。

(三)固定梯子。

五、人孔深度超過一‧二五公尺或四英尺者,應設可利用梯子或其他適當 爬登裝置,以便人員進入人孔內。設備、電纜及吊架不得作為爬登之 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