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接地電極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2條
既設電極包括原安裝目的非供接地使用之下列導電物件:

一、金屬水管系統:廣域之地下金屬冷水管路系統可作為接地電極。但非 金屬、無法承載電流之水管或有絕緣接頭之供水系統,不適合作為接 地電極。

二、當地系統:連接至水井之獨立埋設金屬冷水管路系統,若有足夠低之 對地量測電阻,可作為接地電極。

三、混凝土基礎或基腳內之鋼筋系統:未經絕緣,而直接與大地接觸,且 向地表下方延伸至少九百毫米或三英尺之混凝土基礎或基腳,其鋼筋 系統可構成有效且為可接受之接地電極型式。被此類基礎所支撐之鐵 塔、支持物等鋼材若作為接地導體(線)時,應以搭接方式將錨錠螺 栓與鋼筋互連,或以電纜將鋼筋與混凝土上方構造物互連。通常使用 之繫筋可視為提供鋼筋籠鋼筋間之適當搭接。

瓦斯管不得作為接地電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