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架空線路絕緣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04條
礙子之設計應使其額定商用頻率乾燥閃絡電壓與商用頻率油中破壞電壓比 值,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 )或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規定。若無相關規定,此比值不得超過百分之七 十五。但專供大氣污染嚴重地區使用之礙子,其比值可提高至不超過百分 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