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荷重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69條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荷重規定如下:

一、垂直荷重:導線、架空地線或吊線之垂直荷重應包括自重,加上其所 支持之導線、吊線、間隔器或設備之重量,及符合第一百六十六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套冰重量。

二、水平荷重:導線、架空地線或吊線之水平荷重應依第一百六十六條規 定之風壓荷重,以與線路垂直方向作用於導線、架空地線、或導線所 附掛之吊線、上述線類之套冰及其所支持設備之投影面所產生之荷重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之風壓荷重以基準速度壓設計者,於陣風時 風壓荷重得以調整徑間係數(β)方式折減,β= 0.5+40/S,S 為徑 間長度,其 0.55≦β≦0.9,平常及作業時荷重之β=1。

三、總荷重: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總荷重應為第一款垂直荷重與 前款水平荷重之合力。所有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之最大使用張力應 依前述合力配合附表一六九所列溫度與荷重條件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