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線路支持物之建設等級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63條
橫擔之建設等級應等於其承載導線所要求之最高建設等級。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調整之:

一、僅支撐通訊導體(線)之橫擔,其建設等級不需僅因此橫擔上之通訊 線路跨越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電車接觸線而提升。

二、支撐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接戶線之橫擔,其建設等級不得低於 其相同電壓供電線路導線之建設等級。

三、通訊線路於同一跨距跨越供電線路及鐵路,因跨越鐵路軌道,其建設 等級依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為特級者,其橫擔之建 設等級應為特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