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同一支持物上垂直及橫向設施與其他設施及表面間之間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48條
同一支持物上之導線接近地面上之防護方式規定如下:

一、距地面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內,或公眾可輕易觸及之其他區域內, 垂直導線及電纜應予防護。但多重接地線路或設備之接地導線、通訊 電纜或導線、裝甲電纜或僅用於支持物防雷保護之導線,不在此限。

二、防護得採用導線管或U型防護蓋板。U型防護蓋板無法緊貼支持物表面 時,應使用背板。

三、不予防護者,導線或電纜應緊密附掛於支持物表面或裝設於伸出型之 托架上,並儘量裝設在暴露於受機械損害最小之位置。

四、設備防雷保護用之接地導線採用完全封閉之防護,應使用非金屬材質 ,或將防護管兩端與接地導線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