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同一支持物上垂直及橫向設施與其他設施及表面間之間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45條
同一支持物上垂直及橫向導線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接地導線、架空地線、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 通訊絕緣導線及電纜、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 之供電電纜、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絕緣供電電纜,或直接放在支持物 上之導線管等之導線、架空地線、電纜及導線管,應確實牢固於支持 物表面。未在導線管內之電纜,裝設於附掛物處應避免受到磨損。

二、同一電業之供電電纜或通訊電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共同裝設於同 一導線管或U型防護蓋板:

(一)電壓六百伏特以下之供電電纜。

(二)電壓超過六百伏特且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 之供電電纜。

(三)電壓六百伏特以下之供電電纜,與電壓超過六百伏特且符合第七十 八條第一款或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之供電電纜。

(四)通訊電纜與符合前三目規定之供電電纜。但非屬同一電業運轉及維 護者,不得安裝於同一導線管或U型防護蓋板內。

三、成對通訊導線之環圈得直接附掛於支持物或吊線。

四、六百伏特以下,且未超過五瓩之絕緣供電線路,得與相關控制線路裝 設於同一電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