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爬登空間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31條
非在橫擔處經過縱向導線路徑之爬登空間,應提供經過該導線路徑之爬登 空間寬度,及在相同位置由低於路徑一公尺或四十英寸起,垂直延伸到高 於路徑一公尺或四十英寸或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時應為一.五公 尺或六十英寸之爬登空間。

前項爬登空間之寬度應以相關縱向導線路徑測量。

第一項爬登空間之位置、大小及電纜數量若容許合格人員爬登經過,線架 上縱向路徑之電纜或吊線上附掛之電纜,不視為有妨礙爬登空間。但通訊 導線在縱向導線路徑上方者,不適用之。

若低於七百五十伏特且符合第七十八條規定之架空接戶線,在作業人員爬 登前,所有相關之導線已以橡皮護具掩蔽或有其他標準作業方式防護,且 該接戶線於電桿附掛處至縱向路徑導線之水平距離,不小於電桿直徑再加 上一百二十五毫米或五英寸,及縱向導線在距附掛接戶線之電桿七百五十 毫米或三十英寸處,其與接戶線間之水平橫向距離,不小於九百五十毫米 或三十八英寸之範圍內,不視為有妨礙爬登空間,如圖一三一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