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爬登空間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29條
導線間之爬登空間不得小於附表一二九所示之水平距離。當爬登空間旁之 導線由相關導線電壓等級以上之臨時絕緣防護器具掩蔽時,得提供六百毫 米或二十四英寸之淨爬登空間。

爬登空間涵蓋沿導線與橫跨導線之水平距離,及有妨礙爬登之導線上方及 下方垂直投影距離一公尺或四十英寸以上範圍內之空間。

若導線係由同一電業所有、操作或維護者,得使用活線工具,臨時移開線 路導線,以提供爬登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