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爬登空間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28條
支持物上設備或燈具等之裝設位置與爬登空間有關者,依下列規定:

一、支持物上之供電設備及通訊設備,例如變壓器、電壓調整器、電容器 、電纜終端接頭、放大器、加感線圈、通訊天線、突波避雷器、開關 等,裝置於導線或其他附掛物下方時,應裝置在爬登空間外側。

二、燈具之所有暴露非被接地導電組件及其支架,未與電流承載組件絕緣 者,應與支持物表面維持五百毫米或二十英寸以上之間隔。若裝置於 爬登空間之另一側時,其間隔得縮減至一百二十五毫米或五英寸。但 設備裝置在支持物頂端或非登桿側其他垂直部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