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爬登空間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25條
爬登空間之位置及大小規定如下:

一、爬登空間應符合第一百二十九條之水平距離,使作業人員能通過任何 導線、橫擔或其他組件。

二、支持物得僅提供一側或一角為爬登空間。

三、爬登空間應可垂直延伸,使作業人員能通過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 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之任何導線或其他組件上下層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