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22條
支持通訊電纜之吊線間,其間距不得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但經相關 設置單位及支持物所有權人協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