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21條
導線或電纜以非木材材質之線架或托架垂直架設於支持物同一側,並安全 固定者,若符合下列所有情形,其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得小於第一百十 四條至第一百十七條規定:

一、所有支吊線、導線及電纜為同一電業所有及維護者,或經有關公用事 業同意。

二、電壓不得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但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之供電電纜及導線,不限制其承載電壓。

三、導線應予安排使其在第一百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目之 3 指定條件下, 其垂直間隔不小於附表一二一所示值。

四、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供電電纜之支撐中性導體(線),或符合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供電電纜之被有效接地吊線,其跨距 中間點之垂直間隔若能維持附表一二一所示值,且絕緣帶電導線在裝 置點與開放式供電中性導體(線)分開配置者,得附掛同一礙子或托 架,作為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