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20條
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超過七百五十伏特至八.七千伏、超過八.七千伏至 二十二千伏及超過二十二千伏至五十千伏之線路,任一電壓等級之線路與 次一電壓等級供電線路,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架設於同一橫擔 上之供電設施空間,且中性導體(線)應視為與該回路線路相同之電壓等 級:

一、線路裝置於支持物不同側位置。

二、線路在橋式橫擔或側臂橫擔上者,其間隔不得小於本章第七節規定所 列較高電壓之爬登空間。

三、較高電壓之導線位於外側,及較低電壓之導線位於內側。

四、在橫擔或其上方作業時間內,若串列路燈或照明線路或類似供電線路 通常不帶電。

五、二線路均為通訊線路,且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裝設於供電設施空間內者 ,或一線路為通訊線路及另一線路為八.七千伏以下之供電線路,二 者屬同一電業所有,且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