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16條
已知開關突波因數之不同回路,若其中一個或二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 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者,前二條規定導線間之垂直 間隔得予修正;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第九十六條規定之交叉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