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12條
同一支持物上之不同回路,若其中同一回路或二回路之交流相對地電壓超 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者,該不同回路間之修 正後間隔規定如下:

一、已知開關突波因數之回路,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一條規定之間隔得 予修正;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依第二款計算所得之間隔及第九十一 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計算所得之不同回路導體間之電氣影響間隔,且 不小於附表一一○~一中以交流電壓一百六十九千伏相間電壓計算之 基準間隔值。

二、在預期荷重情況下,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二規定或依下列公式計算之值 。依下列公式計算時,PU、a、b 準用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 ,其餘規定如下:

┌ V .(PU).a┐1.667 │ L-L │ D=1.00│─────────│ b(公尺) │ 500K │ └ ┘ (一)VL-L=以千伏為單位,在交流不同回路之相間最大運轉電壓波峰值 ,或直流不同回路之極間最大運轉電壓。若相位相同及電壓大小相 同,一相導線應視為已接地。

(二)K=一.四,導線與導線間隙之配置因數。通訊導線與通訊電纜、 支線、吊線、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及符合第 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供電電纜者,於計算前項間隔時應視為零電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