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11條
同一支持物上,架空線路以懸垂礙子連吊掛者,其導線間之水平間隔規定 如下:

一、導線使用懸垂礙子連吊掛,且其擺動未受限制者,應增加其導線間之 間隔,使一串礙子連得以橫向擺動至其最大設計擺動角度之擺動範圍 ,而不小於前條規定之最小間隔。

二、最大設計擺動角度,應以導線在攝氏十五度,受二百九十帕(Pa)或 三十公斤/平方公尺風壓吹移之最終弛度為準。若有能擋風之建築物 、地形或其他阻礙物者,其風壓得縮減至一百九十帕(Pa)或二十公 斤/平方公尺。樹木不得作為線路之擋風物。

三、若支持物彈性部分與配件之偏移,使支吊線、導線或電纜之水平間隔 縮減時,支吊線、導線及電纜之位移,應包括支持物彈性部分及配件 之偏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