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09條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多導體導線或電纜: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七十九條規定,以絕緣礙子 或吊線支持之電纜及雙股絞合導線、三股絞合導線或併排成對導線, 縱使其個別導線屬不同相或不同極,且不論為單一或組合者,均視為 單一導線。

二、以吊線或跨距吊線支持之導線:符合下列情形之間隔不予限制:

(一)以同一吊線支持之個別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二)任何成組導線與其支持吊線間之間隔。

(三)路面電車饋線與電源導線間之間隔。

(四)供電導線或通訊導線與其個別支持跨距吊線間之間隔。

三、不同回路線路導線之間隔,依下列電壓決定:

(一)除另有規定外,不同回路之線路導線間之電壓,應為下列所述較大 者: 1.導線間之電壓相量差。 2.較高電壓回路之相對地電壓。

(二)若有相同標稱電壓之回路,任一回路均可視為較高電壓之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