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建築物、橋梁、鐵路軌道、車道、游泳池及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07條
安裝於支持物上之設備間隔規定如下:

一、未防護之設備硬質帶電組件之間隔:電纜頭、變壓器套管、突波避雷 器及不易受弛度變化之短節供電導線等之垂直與水平間隔,不得小於 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間隔。

二、設備外殼之間隔:

(一)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之間隔,符合前款規定者,其被有效接地之設 備外殼,得置於建築物、橋梁或其他構造物上或其鄰近處。

(二)未被有效接地之設備外殼,應依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間 隔安裝。

設備外殼之裝設位置,應為不易被非合格人員作為接近未防護硬質帶電組 件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