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建築物、橋梁、鐵路軌道、車道、游泳池及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06條
架空支吊線、導線或電纜沿鐵軌架設者,其任何方向之間隔不得小於圖一 ○六所示值。V 與 H 值定義如下:

一、V =由鐵軌上方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計算之垂直間隔,依本章第三節 規定之指定值減去軌道車輛之高度。

二、H =由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與最近鐵軌之水平間隔,等於軌道上方應 具之垂直間隔減去四.六公尺或十五英尺,由下列計算選出其中較小 數值者:

(一)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與第九十條規定。

(二)依第九十一條規定,此間隔係鐵路使用標準鐵路車輛作為與其他鐵 路互換使用之共用載具來計算。若支吊線、導線或電纜佈設係沿礦 區、伐木區,及類似之鐵道,其僅供比標準貨車為小之車輛使用, H值得減去標準鐵路車輛寬度,即三.三公尺或十.八英尺與較窄 車輛寬度相差值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