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建築物、橋梁、鐵路軌道、車道、游泳池及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04條
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之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 ,除應依前五條及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決定其基本間隔外,依下列規定增 加其間隔:

一、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至四百七十千伏者,每增加一千伏,須再加十毫 米或○.四英寸。電壓超過四百七十千伏者,應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 決定其間隔。電壓超過五十千伏之線路,應以系統最高運轉電壓計算 間隔。

二、線路相對地電壓超過五十千伏,除第一款規定之間隔外,海拔超過一 千公尺或三千三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間隔應再增加 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