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建築物、橋梁、鐵路軌道、車道、游泳池及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02條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裝設於游泳區域上方或附近 ,無風位移時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位於游泳池或其四周區域之上方,任何方向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 ○二所示值及圖一○二之說明。但屬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以堅固實體或有屏蔽之永久構造物完全圍封之游泳池。

(二)通訊導線與電纜、被有效接地之架空地線、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 定之中性導體(線)、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支線與吊線、 供電電纜,及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七百五十伏特以 下之供電電纜等設施,與游泳池、跳水平台、高空跳水台、滑水道 ,或其他與游泳池有關固定體等之邊緣,其水平間隔在三公尺或十 英尺以上。

二、有救生員監視游泳之海水浴場,使用救生桿者,其垂直與水平間隔, 不得小於附表一○二所示值。不使用救生桿者,其垂直間隔應符合本 章第三節規定。

三、滑水用之水道,其垂直間隔應符合本章第三節與水面之垂直間隔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