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建築物、橋梁、鐵路軌道、車道、游泳池及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00條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硬質帶電組件,與建築物、交通號誌、告示板、煙 囪、無線電及電視天線、桶槽及除橋梁外其他裝置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垂直與水平間隔:

(一)間隔:未防護或可接近之支吊線、導線、電纜或硬質帶電組件,得 鄰近建築物、交通號誌、告示板、煙囪、無線電與電視天線、桶槽 及其他裝置與附掛於其上之任何突出物。上述硬質及非硬質組件等 ,在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條件下靜止時,其垂直與水 平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所示值。

(二)支線之接地部分到建築物之水平間隔得縮減為七十五毫米。

(三)導線使用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電纜,其間隔得減半。

(四)於必要時,計算水平間隔應考慮有風位移之情況。

二、供電導線及硬質帶電組件之防護:供電導線與硬質帶電組件若無法保 持附表一○○所規定之間隔時,應妥予防護。供電電纜符合第七十八 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者,視為有防護。

三、供電導線附掛於建築物或其他裝置:因接戶需要,永久附掛於建築物 或其他裝置之任何電壓等級供電導線,在建築物上方或側面之供電導 線,其裝置規定如下:

(一)帶電之接戶線,包括接續接頭與分歧接頭,依下列規定,予以絕緣 或包覆: 1.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者,應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七十九條規定 。 2.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者,應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但符 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不在此限。

(二)對地電壓超過三百伏特之導線,除有防護或使人員不可接近之措施 外,不得沿著或接近建築物表面裝設。

(三)附掛及沿著建築物外緣裝設之支吊線或電纜,與該建築物表面之間 隔,不得小於七十五毫米或三英寸。但以管路防護裝設者,不在此 限。

(四)接戶導線,包括接戶端彎曲部分之裝置,應為非輕易觸及,且其間 隔不得小於下列規定值: 1.與其通過之屋頂、陽台、門廊或露台等最高點之垂直間隔為三. ○公尺或十英尺。但線間電壓三百伏特以下,採用絕緣導線,且 不易為人員接近者,此間隔可縮減為九百毫米或三英尺,此種三 百伏特以下之接戶導線,若因實務需要而於屋頂設置線架支持者 ,得離屋頂三百毫米或一英尺。 2.在任何方向,與窗戶、門口、走廊、平台、防火逃生門或類似地 點之間隔為九百毫米或三英尺。

四、通訊導線附掛於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通訊導線與電纜得直接附掛於建 築物或其他裝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