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條
導線之過電流保護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裝於該導線由電源受電之分
岐點。
一、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於屋內接戶開關之負載側。
二、幹線或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既可保護電路中之大導線亦可保護較
小之導線者。
三、自分路導線分接至個別出線口之分接線其長度不超過三公尺 (或稱出
線頭) 且符合第二章第三節之規定時,得視由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
護之。
四、幹線之分歧線長度不超過三公尺而有左列之情形者,在分歧點處,得
免裝過電流保護:
(一) 分歧導線之安培容量不低於其所供各分路之分路額定容量之和或其
供應負載之總和。
(二) 該分歧線係配裝在配 (分) 電箱之內,或妥裝於導線管內者。
五、幹線之分歧線長度不超過八公尺而有左列之情形者得免裝於分歧點:
(一) 分歧線之安培容量不低於幹線之三分之一者。
(二) 妥加保護不易為外物所碰傷者。
(三) 分歧線末端所裝之一具斷路器或一組熔絲,其額定容量不超過該分
歧線之安培容量。
六、過電流保護裝置於屋內者其位置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裝於容易接近
之處及不暴露於可能為外物損傷之處以及不與易燃物接近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