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過電流保護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56條
導線之過電流保護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裝於該導線由電源受電之分 岐點。

一、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於屋內接戶開關之負載側。

二、幹線或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既可保護電路中之大導線亦可保護較 小之導線者。

三、自分路導線分接至個別出線口之分接線其長度不超過三公尺 (或稱出 線頭) 且符合第二章第三節之規定時,得視由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 護之。

四、幹線之分歧線長度不超過三公尺而有左列之情形者,在分歧點處,得 免裝過電流保護: (一) 分歧導線之安培容量不低於其所供各分路之分路額定容量之和或其 供應負載之總和。 (二) 該分歧線係配裝在配 (分) 電箱之內,或妥裝於導線管內者。

五、幹線之分歧線長度不超過八公尺而有左列之情形者得免裝於分歧點: (一) 分歧線之安培容量不低於幹線之三分之一者。 (二) 妥加保護不易為外物所碰傷者。 (三) 分歧線末端所裝之一具斷路器或一組熔絲,其額定容量不超過該分 歧線之安培容量。

六、過電流保護裝置於屋內者其位置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裝於容易接近 之處及不暴露於可能為外物損傷之處以及不與易燃物接近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