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過電流保護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47條
導線及設備過電流保護旨在電流到某一數值而使溫度上升致危及導線及設 備之絕緣時,能切斷該電路。

第48條
裝於住宅處所之二○安以下分路之斷路器及栓形熔絲應屬一種延時性者。

第49條
栓形及管形熔絲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栓形熔絲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額定電壓不超過一二五伏,額定電流分為○至一五安,一六安至二 ○安及二一安至三○安三級。每一級之熔絲應有不同之尺寸,使容 量較大者,不能誤裝於容量較小之熔絲筒上。 (二) 栓形熔絲及其裝座 (Fuse Holder) 之型式在未訂定標準前,以採 用相當於美國製品之S型者為宜。 (三) 每一栓形熔絲及其裝座應標示額定電流值及廠家名稱或代號。

二、管形熔絲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六○○○安管形熔絲及其裝座應按照其電流及電壓分級如表四 九。 (二) 管形熔絲及其裝座應按其分級做不同尺寸之設計,使某一級熔絲不 能裝置於電流高一級或電壓較高之裝座上。 (三) 熔絲應明白標示其額定電流、電壓、啟斷電流、及廠家名稱或其使 用之商標或代號。

第50條
斷路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斷路器之標準額定電流值為:一○、一五、二○、三○、四○、五○ 六○、七○、七五、九○、一○○、一二五、一五○、一七五、二○ ○、二二五、二五○、三○○、三五○、四○○、五○○、六○○、 七○○、八○○、一○○○、一二○○、一六○○、二○○○、二五 ○○、三○○○、四○○○。

二、斷路器之安排及裝置應使其動作時不致傷及操作人員。

三、斷路器應能指示啟斷或閉合電路之位置。

四、斷路器應有耐久而明顯之標示,用以表示其額定電流、啟斷電流、額 定電壓及廠家名稱或其代號。

第51條
積熱型熔斷路器及積熱電驛以及其他並非設計為保護短路之保護裝置,不 得作為導線之短路保護。

第52條
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每一非接地之進屋導線應有一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或標置,除左 列之情形者外應不大於該導線之安培容量: (一) 電動機之電路因電動機之起動電流較大故該項額定或標準得大於導 線之安培容量。 (二) 斷路器或熔絲之標準額定不能配合導線之安培容量時,得選用高一 級之額定值,但額定值超過八○○安時,不得作高一級之選用。

二、被接地之導線除其所裝設之斷路器能將該線與非接地之導線同時啟斷 者外,不得串接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接戶開關整體設備之一部分。

四、進屋線依第三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設置六具以下之接戶開關時,該進屋 線之過電流保護亦應有六具以下之斷路器或六組以下之熔絲。

第53條
導線應按安培容量加以保護。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八○○安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如其標準額定電流與導線之安培容 量不能相當時,得使用高一級之額定值。

二、接於分路中之花線或電具線如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視由分路之過 電流保護裝置加以保護。 (一) 一五安及二○安分路上之花線截面積為○‧七五平方公厘以上者。 (二) 三○安分路上之花線截面積為二‧○平方公厘以上者。 (三) 四○安及五○安分路上之花線截面積為三‧五平方公厘以上者。

三、電動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依照第三章第二節辦理者,應視已受到保護 。

第54條
非接地導線之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路中每一非接地之導線應有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斷路器應能同時啟斷電路中之各非接地導線。但單相二線非接地電路 或單相三線電路或三相四線電路 (不接三相負載者) ,得使用單極斷 路器,以保護此等電路中之各非接地導線。

第55條
被接地導線之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多線式被接地之中性線不得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但該過電流保護裝置 能使電路之各導線同時開啟者,不在此限。

二、單相二線式或三相三線式之被接地導線如裝過電流保護裝置時,該過 電流保護裝置應能使電路之各導線同時開啟。

第56條
導線之過電流保護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裝於該導線由電源受電之分 岐點。

一、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於屋內接戶開關之負載側。

二、幹線或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既可保護電路中之大導線亦可保護較 小之導線者。

三、自分路導線分接至個別出線口之分接線其長度不超過三公尺 (或稱出 線頭) 且符合第二章第三節之規定時,得視由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 護之。

四、幹線之分歧線長度不超過三公尺而有左列之情形者,在分歧點處,得 免裝過電流保護: (一) 分歧導線之安培容量不低於其所供各分路之分路額定容量之和或其 供應負載之總和。 (二) 該分歧線係配裝在配 (分) 電箱之內,或妥裝於導線管內者。

五、幹線之分歧線長度不超過八公尺而有左列之情形者得免裝於分歧點: (一) 分歧線之安培容量不低於幹線之三分之一者。 (二) 妥加保護不易為外物所碰傷者。 (三) 分歧線末端所裝之一具斷路器或一組熔絲,其額定容量不超過該分 歧線之安培容量。

六、過電流保護裝置於屋內者其位置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裝於容易接近 之處及不暴露於可能為外物損傷之處以及不與易燃物接近等處。

第57條
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裝置於保護箱內,但其構造已有足夠之保護或裝置於 無潮濕或無接近易燃物處所之配電盤著,得免裝設該保護箱。過電流保護 裝置如裝於潮濕處所。其保護箱應屬防水型者。

第58條
為求低壓屋內線過電流保護裝置,有足夠啟斷容量以應付屋內線可能最大 短路電流,其過電流保護裝置,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壓不得低於電路電壓。

二、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應能安全啟斷裝設點短路發生後三分之一赫 之非對稱最大短路電流。

三、過電流保護得採用斷路器或熔絲,惟其保護須能互相協調。

四、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不得低於裝置點可能發生之最大短路電流 。

五、一般低壓用戶之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得按表五八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