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過電流保護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53條
導線應按安培容量加以保護。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八○○安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如其標準額定電流與導線之安培容 量不能相當時,得使用高一級之額定值。

二、接於分路中之花線或電具線如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視由分路之過 電流保護裝置加以保護。 (一) 一五安及二○安分路上之花線截面積為○‧七五平方公厘以上者。 (二) 三○安分路上之花線截面積為二‧○平方公厘以上者。 (三) 四○安及五○安分路上之花線截面積為三‧五平方公厘以上者。

三、電動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依照第三章第二節辦理者,應視已受到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