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
斷路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斷路器之標準額定電流值為:一○、一五、二○、三○、四○、五○
六○、七○、七五、九○、一○○、一二五、一五○、一七五、二○
○、二二五、二五○、三○○、三五○、四○○、五○○、六○○、
七○○、八○○、一○○○、一二○○、一六○○、二○○○、二五
○○、三○○○、四○○○。
二、斷路器之安排及裝置應使其動作時不致傷及操作人員。
三、斷路器應能指示啟斷或閉合電路之位置。
四、斷路器應有耐久而明顯之標示,用以表示其額定電流、啟斷電流、額
定電壓及廠家名稱或其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