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3條
高壓電容器放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每個電容器應附裝放電設備,俾便於線路開放後,放出殘餘電荷。
二、電容器額定電壓超過六○○伏者,其放電設備應能於線路開放後五分
鐘內將殘餘電荷降至五○伏以下。
三、放電設備可直接裝於電容器之線路上,或附有適當裝置,俾於線路開
放時與電容器線路自動連接 (必須自動) 。放電設備係指適當容量之
阻抗器或電阻器,如電容器直接於電動機或變壓器線路上 (係在過電
流保護設備之負載側) 中間不加裝開關及過載保護設備,則該電動機
之線圈或變壓器可視為適當之放電設備,不必另裝阻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