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高壓電容器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432條
高壓電容器之封閉及掩護按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433條
高壓電容器放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每個電容器應附裝放電設備,俾便於線路開放後,放出殘餘電荷。

二、電容器額定電壓超過六○○伏者,其放電設備應能於線路開放後五分 鐘內將殘餘電荷降至五○伏以下。

三、放電設備可直接裝於電容器之線路上,或附有適當裝置,俾於線路開 放時與電容器線路自動連接 (必須自動) 。放電設備係指適當容量之 阻抗器或電阻器,如電容器直接於電動機或變壓器線路上 (係在過電 流保護設備之負載側) 中間不加裝開關及過載保護設備,則該電動機 之線圈或變壓器可視為適當之放電設備,不必另裝阻抗器。

第434條
容量之決定按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435條
開關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作為電容器或電容器組啟閉功能之開關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 連續載流量不得低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 (二) 具有啟斷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最大連續負載電流能力。 (三) 應能承受最大衝擊電流 (包括來自裝置於鄰近電容器之衝擊電流) 。 (四) 電容器側開關等故障所產生之短時間載流能力。

二、隔離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作為隔離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電源。 (二) 應於啟斷位置時有明顯易見之間隙。 (三) 隔離或分段開關 (未具啟斷額定電流能力者) 應與負載啟斷開關有 連鎖裝置或附有「有載之下不得開啟」等明顯之警告標識。

第436條
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容器組有多具單位電容器串聯或並聯組成時,每一單位電容器應有 個別之過電流保護。

二、做為電容器組之過電流保護設備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一) 符合本規則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負載啟斷開關附裝適當之熔絲 。 (二) 具有自動跳脫且有適當容量之斷路器。 (三) 高壓受電幹線已裝設分段設備及斷路器者,其所屬各電容器組,可 採用熔絲鏈開關附裝熔絲或隔離開關配熔絲作為過電流保護。

第437條
電容器之配線其容量應不低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

第438條
每一具電容器應附有名牌,俾標明製造廠名,額定電壓、頻率、仟乏或安 培、相數、放電電阻、絕緣油量及絕緣油種類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