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6-61條
充電控制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太陽光電系統具儲能蓄電池組者,應提供可控制蓄電池組
充電過程之設備。若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業已設計為匹配互連蓄電池間
之電壓額定及充電電流之需求,且前述最大充電電流乘以一小時所得
之值,小於以安培-小時為單位之額定蓄電池容量之百分之三,或依
蓄電池廠商建議值,可免充電控制。所有控制充電過程之調整裝置,
僅為合格人員可觸及。
二、分散充電控制器:
(一)調整充電之單一裝置:太陽光電系統以分散充電控制器作為調整電
池充電之單一裝置者,應設置備用獨立裝置,防止電池過度充電。
(二)具直流分散充電控制器及分散負載之電路:
1.分散負載之額定電流應不大於分散負載充電控制器之額定電流。
分散負載之電壓額定應大於蓄電池之最大電壓。分散負載之額定
功率應不低於太陽光電組列額定功率之一‧五倍。
2.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應至少為分散充電控
制器最大額定電流之一‧五倍。
(三)使用併聯型變流器控制蓄電池充電狀態,以轉移多餘電力至公用電
力系統:
1.使用充電調節電路,應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二十七規定。
2.應具有備用獨立控制蓄電池充電過程之裝置,以供公用電力系統
停電或主充電控制器故障或失能時使用。
三、裝設降壓/升壓充電控制器及其他直流電力轉換器,使對應輸入電壓
之輸出電流或輸出電壓增加或減少:
(一)選定輸出電壓範圍時,輸出電路導線安培容量應以充電控制器或轉
換器之最大額定連續輸出電流為基準。
(二)選定輸出電壓範圍時,輸出電路之額定電壓應以充電控制器或轉換
器之最大輸出電壓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