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電池組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太陽光電電源依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四十二裝設,其互連之蓄電池組應
視為被接地。
二、住宅用規定:
(一)運轉電壓:住宅用蓄電池組蓄電池間之連接,應使其運轉電壓標稱
值小於五○伏。住宅用之鉛酸蓄電池組不得超過二四個串聯之二伏
蓄電池。但於蓄電池例行保養時,其帶電組件非可觸及者,蓄電池
系統電壓得採用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二十六規定之電壓。
(二)帶電組件之防護:不論電壓高低或蓄電池組型式,住宅用蓄電池系
統之帶電組件,應加以防護,避免人員或物品之意外碰觸。
三、電流限制:
(一)若蓄電池或蓄電池組列之短路電流,超過該電路其他設備之啟斷或
耐受額定者,靠近蓄電池組之每一電路,應裝設經設計者確認之限
流、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以限流熔線作為限制裝置,應適用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四規定。
四、蓄電池組之不導電性外殼及導電性支架:
(一)超過二四個串聯之二伏蓄電池之溢流、開放式鉛酸蓄電池組,不得
使用導電性外殼或裝設在導電性封閉體內。但於任何閥調式鉛酸(
VRLA)蓄電池組或其他需鋼製外殼以正常運轉之密閉式蓄電池組,
不適用之。
(二)不導電性外殼頂端一五○公厘或六英寸內無支架時,得使用導電性
支架作為非導電性外殼之支撐。
五、串聯蓄電池電路之隔離:現場使用之蓄電池組電路,若超過二四個串
聯之二伏蓄電池時,應具有可將每段二四個以下串接蓄電池隔離之設
施,以供合格人員維修使用。串接蓄電池之隔離得使用無載啟斷栓型
或插入型之隔離器。
六、蓄電池組維修隔離設備:超過二四個串聯之二伏蓄電池之蓄電池組裝
設,應具有可將蓄電池電路系統內被接地電路導線之隔離設備,其得
採用無載啟斷額定開關,以供合格人員維修使用。此隔離設備不得隔
離太陽光電電力系統中之其餘被接地電路導線。
七、超過四八伏之蓄電池組系統:在太陽光電系統中,蓄電池組系統超過
二四個串聯之二伏蓄電池,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該蓄電池組系統得
在導線非被接地情況下運轉:
(一)太陽光電組列之電源及輸出電路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四十二規定
。
(二)直流及交流負載電路直接被接地。
(三)所有非被接地蓄電池組之主要輸入/輸出電路導線,具有開關型隔
離器及過電流保護。
(四)裝設接地故障偵測器及指示器。
充電控制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太陽光電系統具儲能蓄電池組者,應提供可控制蓄電池組
充電過程之設備。若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業已設計為匹配互連蓄電池間
之電壓額定及充電電流之需求,且前述最大充電電流乘以一小時所得
之值,小於以安培-小時為單位之額定蓄電池容量之百分之三,或依
蓄電池廠商建議值,可免充電控制。所有控制充電過程之調整裝置,
僅為合格人員可觸及。
二、分散充電控制器:
(一)調整充電之單一裝置:太陽光電系統以分散充電控制器作為調整電
池充電之單一裝置者,應設置備用獨立裝置,防止電池過度充電。
(二)具直流分散充電控制器及分散負載之電路:
1.分散負載之額定電流應不大於分散負載充電控制器之額定電流。
分散負載之電壓額定應大於蓄電池之最大電壓。分散負載之額定
功率應不低於太陽光電組列額定功率之一‧五倍。
2.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應至少為分散充電控
制器最大額定電流之一‧五倍。
(三)使用併聯型變流器控制蓄電池充電狀態,以轉移多餘電力至公用電
力系統:
1.使用充電調節電路,應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二十七規定。
2.應具有備用獨立控制蓄電池充電過程之裝置,以供公用電力系統
停電或主充電控制器故障或失能時使用。
三、裝設降壓/升壓充電控制器及其他直流電力轉換器,使對應輸入電壓
之輸出電流或輸出電壓增加或減少:
(一)選定輸出電壓範圍時,輸出電路導線安培容量應以充電控制器或轉
換器之最大額定連續輸出電流為基準。
(二)選定輸出電壓範圍時,輸出電路之額定電壓應以充電控制器或轉換
器之最大輸出電壓為基準。
經確認之可撓性電纜,線徑為六○平方公厘或二/○AWG以上者,得用於
連接封閉體內之蓄電池端子至鄰近接線盒。可撓性電纜具重責務型且為耐
潮者,亦得使用於蓄電池封閉體內之蓄電池組間及蓄電池間之連接。
蓄電池用之可撓性細絞電纜僅能以包括固定螺栓型之壓接接頭、熔銲接頭
或以可撓線頭接合之端子、接線片、裝置及連接器做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