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通則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96-25條
本節有關太陽光電電源電路規定,不適用於交流模組。

交流模組規定如下:

一、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導體(線)及變流器,應視 為交流模組之內部配線。

二、變流器輸出電路:交流模組之輸出應視為變流器輸出電路。

三、隔離設備: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三及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五 規定之單一隔離設備,得用於結合一個以上之交流模組輸出。多個交 流模組系統之任一交流模組,應具備螺栓型連接器或端子型隔離設備 。

四、接地故障偵測:交流模組系統得使用單一偵測裝置,偵測交流接地故 障,並藉由移除供應至交流模組之交流電力,以阻斷組列產生電力之 功能。

五、過電流保護:交流模組之輸出電路得有過電流保護,其引接至分路電 路之導線線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安分路電路:○‧九平方公厘或一八 AWG,佈設長度最長至一 五公尺或五○英尺。

(二)二○安分路電路:一‧二五平方公厘或一六 AWG,佈設長度最長至 三○公尺或一○○英尺。

(三)二○安分路電路:二.○平方公厘以上或一四 AWG。

(四)三○安分路電路:二.○平方公厘以上或一四 AWG。

(五)四○安分路電路:三.五平方公厘以上或一二 AWG。

(六)五○安分路電路:三.五平方公厘以上或一二 AW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