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通則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96-20條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下簡稱太陽光電系統),包括組列電路、變流器及 控制器等,參見圖三九六之二十~一及圖三九六之二十~二所示,應符合 本節規定。

前項所稱之太陽光電系統不論是否具備蓄電池等電能儲存裝置,均得與其 他電源併聯或為獨立型系統,並得以交流或直流輸出利用。

太陽光電系統之裝置,依本節規定;本節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章節規定。

第396-21條
本節名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光電系統:指可將太陽光能轉換成電能之全部組件與子系統之組 合,適合連接至用電負載。

二、太陽能電池:指暴露於日照下,能產生電力之基本太陽光電裝置。

三、模板:指太陽光電系統中,將數片模組以牢靠方式整合固定且完成配 線,設計成可作為現場組裝之單元。

四、模組:指太陽光電系統中,由太陽能電池、光學組件及除追日裝置外 之其他組件組成,暴露於日照下能產生直流電力之完整且耐候之裝置 。

五、組列:指太陽光電系統中,將模組或模板以機械方式整合支撐結構與 基座、追日裝置及其他組件,以產生直流電力之組合體。

六、阻隔二極體:指用以阻隔電流逆向流入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二極體。

七、太陽光電電源:指產生直流系統電壓及電流之組列或組列群。

八、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指介於模組間之電路,或介於模組群至直流系統 共同連接點間之電路。

九、太陽光電輸出電路:指介於太陽光電電源與變流器或直流用電設備間 之電路導體(線)。

十、變流器:指用於改變電能電壓大小或波形之設備,亦稱為電力調節裝 置(PCU )或電力轉換系統(PCS)。

十一、變流器輸入電路:指介於變流器與蓄電池間之導體(線),或介於 變流器與太陽光電輸出電路間之導體(線)。

十二、變流器輸出電路:指介於獨立型系統之變流器與交流配電箱間之導 體(線),或介於變流器與受電設備或其他發電電源間之導體(線 )。

十三、太陽光電系統電壓:指太陽光電電源或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之直流電 壓。若為多線裝設系統者,為任二條直流導體(線)間之最高電壓 。

十四、交流模組:指太陽光電系統中,由太陽能電池、光學組件、變流器 及除追日裝置外之其他組件組成,暴露於日照下能產生交流電力之 完整且耐候裝置。

十五、子組列:指組列之電氣組件。

十六、單極子組列:指在輸出電路中有正極及負極二條導線之子組列。

十七、雙極太陽光電組列:指就共同參考點或中間抽頭,具相反極性之二 組輸出之組列。

十八、建築一體型太陽光電系統(BIPV):指整合於建築物之外表或結構 中,並作為該建築物外表防護層之太陽光電系統。

十九、併聯型系統:指與電業之發配電網路併聯,並可供電至該網路之太 陽光電系統。

二十、發配電網路:指發電、配電及用電系統。

二十一、獨立型系統:指不併聯至電業發配電網路之太陽光電系統。

二十二、混合型系統:指由多種電源所組成之系統,包括太陽光電、風力 、微型水力發電機、引擎驅動之發電機或其他電源等,不包括發 配電網路系統及儲能系統。

二十三、充電控制器:指應用於蓄電池充電,可控制直流電壓或直流電流 之設備。

二十四、分散充電控制器:指將電力從儲能裝置分配給連接之電網、直流 負載或交流負載之調節蓄電池充電程序之設備。

第396-22條
太陽光電系統、設備或配線裝設於特殊場所,應符合第五章第一節至第八 節規定。

最大系統電壓超過直流六○○伏之太陽光電系統,應符合第七章規定及其 他額定超過六○○伏之裝設規定。但於直流電源電路或直流輸出電路所裝 設額定電壓一○○○伏以下之設備,不適用第四百零一條規定。

第396-23條
太陽光電系統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與其他非太陽光電系統之裝設: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及太陽光電輸出電 路不得與其他非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幹線或分路,置於同一管槽、 電纜架、電纜、出線盒、接線盒或類似配件。但不同系統之導體(線 )以隔板隔離者,不在此限。

二、標示:

(一)下列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於終端、連接點及接續點應予標示。但 第三目規定之多重系統因空間或配置可明顯辨別每一系統之導線者 ,不在此限。 1.太陽光電電源電路。 2.太陽光電輸出電路、變流器輸入及輸出電路之導線。 3.二個以上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置於同一連接盒、管槽或設備,其 每一系統之導線。

(二)標示方法得採個別色碼、標示帶、標籤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者。

三、組群:二個以上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置於具有活動外蓋之接線盒或管 槽,每一系統之直流及交流導線至少應有一處以紮線或類似之方式個 別組群後,於間隔不超過一.八公尺或六英尺處再組群。但每一個別 系統之電路從單一電纜或唯一之管槽進入有組群之電路者,不在此限 。

四、模組或模板之連接:應設計使其於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模組或模板拆卸 時,不會中斷接至其他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被接地導體(線)。

五、用於太陽光電系統之變流器、電動發電機、太陽光電模組、太陽光電 模板、交流光電模組、電源電路組合器及充電控制器等設備,應經設 計者確認適用於該用途。

六、配線及連接: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設備與系統、所有相關之配線及 互連應由合格人員裝設。

七、電路路徑: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之太陽光電電源及太陽光電輸出導線, 其路徑應沿建築結構可觀測之橫梁、屋椽、桁架、柱子等構件位置敷 設。在未被太陽光電模組及相關設備覆蓋之屋頂區域,若電路置於事 先組裝、疊片、薄板之屋頂材料內,電路之位置應明顯標示。

八、雙極太陽光電系統:在不考量極性下,二個單極子組列之太陽光電系 統電壓總和超過導體(線)及所連設備之額定值者,單極子組列應予 實體分離,且每一單極子組列形成電力輸出電路,應裝設於個別管槽 ,直至連接變流器。每一單極子組列輸出之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 置應置於個別之封閉體內。但經設計者確認之開關設備,其額定為電 路間最大電壓,且於每一單極子組列有實體屏障分離隔離設備者,得 用以取代個別封閉體之隔離設備。

九、多組變流器:太陽光電系統得於獨棟建築物或構造物內部或上方裝設 多組電網併聯型變流器,並應於每一直流太陽光電系統隔離設備、每 一交流太陽光電系統隔離設備及主要接戶隔離設備處設標識,標示建 築物所有交流及直流太陽光電系統隔離設備之位置。但所有變流器之 隔離設備及太陽光電直流隔離設備組群位於主要接戶隔離設備處者, 不在此限。

第396-24條
被接地之直流太陽光電組列,其直流接地故障保護措施裝設規定如下:

一、接地故障偵測及啟斷:

(一)接地故障保護裝置或系統,應能偵測接地故障電流、啟斷故障電流 並提供故障指示。

(二)故障電路之被接地導體(線)得自動開啟以啟斷接地故障電流之路 徑,且同時自動開啟該故障電路之所有導體(線)。

(三)以手動操作太陽光電系統主直流隔離開關時,不得使接地故障保護 裝置動作,或導致被接地導體(線)呈現非被接地狀態。

二、故障電路之隔離:故障電路應以下列方法之一予以隔離:

(一)故障電路之非被接地導體(線)須自動隔離。

(二)由故障電路供電之變流器或充電控制器須自動停止供應電力至其輸 出電路。

三、標示:於併聯型變流器上,或視線可及之鄰近接地故障指示器處,應 設警告標識。若太陽光電系統包括蓄電池組者,於蓄電池組鄰近處應 設相同警告標識。其警告標識應標示下列字樣: ┌────────────────────────────┐ │警告 │ │小心!觸電危險! │ │若有接地故障指示時,正常時被接地導體(線)可能成為非被接│ │地並呈現帶電狀態。 │ └────────────────────────────┘

非被接地之直流太陽光電組列,應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四十一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裝設接地故障保護:

一、裝於地面或裝於桿上之太陽光電組列在不超過二個並聯電源電路,且 所有直流電源及直流輸出電路均與建築物完全隔離之情況。

二、裝設於非住宅之太陽光電組列,每一設備接地導線線徑符合第三百九 十六條之四十五規定。

第396-25條
本節有關太陽光電電源電路規定,不適用於交流模組。

交流模組規定如下:

一、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導體(線)及變流器,應視 為交流模組之內部配線。

二、變流器輸出電路:交流模組之輸出應視為變流器輸出電路。

三、隔離設備: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三及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五 規定之單一隔離設備,得用於結合一個以上之交流模組輸出。多個交 流模組系統之任一交流模組,應具備螺栓型連接器或端子型隔離設備 。

四、接地故障偵測:交流模組系統得使用單一偵測裝置,偵測交流接地故 障,並藉由移除供應至交流模組之交流電力,以阻斷組列產生電力之 功能。

五、過電流保護:交流模組之輸出電路得有過電流保護,其引接至分路電 路之導線線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安分路電路:○‧九平方公厘或一八 AWG,佈設長度最長至一 五公尺或五○英尺。

(二)二○安分路電路:一‧二五平方公厘或一六 AWG,佈設長度最長至 三○公尺或一○○英尺。

(三)二○安分路電路:二.○平方公厘以上或一四 AWG。

(四)三○安分路電路:二.○平方公厘以上或一四 AWG。

(五)四○安分路電路:三.五平方公厘以上或一二 AWG。

(六)五○安分路電路:三.五平方公厘以上或一二 AW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