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通則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96-24條
被接地之直流太陽光電組列,其直流接地故障保護措施裝設規定如下:

一、接地故障偵測及啟斷:

(一)接地故障保護裝置或系統,應能偵測接地故障電流、啟斷故障電流 並提供故障指示。

(二)故障電路之被接地導體(線)得自動開啟以啟斷接地故障電流之路 徑,且同時自動開啟該故障電路之所有導體(線)。

(三)以手動操作太陽光電系統主直流隔離開關時,不得使接地故障保護 裝置動作,或導致被接地導體(線)呈現非被接地狀態。

二、故障電路之隔離:故障電路應以下列方法之一予以隔離:

(一)故障電路之非被接地導體(線)須自動隔離。

(二)由故障電路供電之變流器或充電控制器須自動停止供應電力至其輸 出電路。

三、標示:於併聯型變流器上,或視線可及之鄰近接地故障指示器處,應 設警告標識。若太陽光電系統包括蓄電池組者,於蓄電池組鄰近處應 設相同警告標識。其警告標識應標示下列字樣: ┌────────────────────────────┐ │警告 │ │小心!觸電危險! │ │若有接地故障指示時,正常時被接地導體(線)可能成為非被接│ │地並呈現帶電狀態。 │ └────────────────────────────┘

非被接地之直流太陽光電組列,應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四十一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裝設接地故障保護:

一、裝於地面或裝於桿上之太陽光電組列在不超過二個並聯電源電路,且 所有直流電源及直流輸出電路均與建築物完全隔離之情況。

二、裝設於非住宅之太陽光電組列,每一設備接地導線線徑符合第三百九 十六條之四十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