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通則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96-23條
太陽光電系統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與其他非太陽光電系統之裝設: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及太陽光電輸出電 路不得與其他非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幹線或分路,置於同一管槽、 電纜架、電纜、出線盒、接線盒或類似配件。但不同系統之導體(線 )以隔板隔離者,不在此限。

二、標示:

(一)下列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於終端、連接點及接續點應予標示。但 第三目規定之多重系統因空間或配置可明顯辨別每一系統之導線者 ,不在此限。 1.太陽光電電源電路。 2.太陽光電輸出電路、變流器輸入及輸出電路之導線。 3.二個以上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置於同一連接盒、管槽或設備,其 每一系統之導線。

(二)標示方法得採個別色碼、標示帶、標籤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者。

三、組群:二個以上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置於具有活動外蓋之接線盒或管 槽,每一系統之直流及交流導線至少應有一處以紮線或類似之方式個 別組群後,於間隔不超過一.八公尺或六英尺處再組群。但每一個別 系統之電路從單一電纜或唯一之管槽進入有組群之電路者,不在此限 。

四、模組或模板之連接:應設計使其於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模組或模板拆卸 時,不會中斷接至其他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被接地導體(線)。

五、用於太陽光電系統之變流器、電動發電機、太陽光電模組、太陽光電 模板、交流光電模組、電源電路組合器及充電控制器等設備,應經設 計者確認適用於該用途。

六、配線及連接: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設備與系統、所有相關之配線及 互連應由合格人員裝設。

七、電路路徑: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之太陽光電電源及太陽光電輸出導線, 其路徑應沿建築結構可觀測之橫梁、屋椽、桁架、柱子等構件位置敷 設。在未被太陽光電模組及相關設備覆蓋之屋頂區域,若電路置於事 先組裝、疊片、薄板之屋頂材料內,電路之位置應明顯標示。

八、雙極太陽光電系統:在不考量極性下,二個單極子組列之太陽光電系 統電壓總和超過導體(線)及所連設備之額定值者,單極子組列應予 實體分離,且每一單極子組列形成電力輸出電路,應裝設於個別管槽 ,直至連接變流器。每一單極子組列輸出之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 置應置於個別之封閉體內。但經設計者確認之開關設備,其額定為電 路間最大電壓,且於每一單極子組列有實體屏障分離隔離設備者,得 用以取代個別封閉體之隔離設備。

九、多組變流器:太陽光電系統得於獨棟建築物或構造物內部或上方裝設 多組電網併聯型變流器,並應於每一直流太陽光電系統隔離設備、每 一交流太陽光電系統隔離設備及主要接戶隔離設備處設標識,標示建 築物所有交流及直流太陽光電系統隔離設備之位置。但所有變流器之 隔離設備及太陽光電直流隔離設備組群位於主要接戶隔離設備處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