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控制與保護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96-16條
電動車供電設備及系統其他組件,不論是車載或非車載,其被認定為有意 與車輛互連,而作為電力電源,或提供雙向電力饋送者,應經設計者確認 為適合安全充放電,且不會逆送電力至引接戶之接戶開關負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