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控制與保護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96-12條
電動車供電設備之幹線及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連續責務型,其額定 電流不得小於最大負載之一.二五倍。非連續負載由同一幹線或分路供電 者,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不得小於非連續負載加上連續負載一 .二五倍之總和。

第396-13條
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經設計者確認之人員保護系統。

使用附插頭軟線連接電動車供電設備者,其人員保護系統應裝設啟斷裝置 ,且為整組插頭之組件,或應位於距附接插頭不超過三○○公厘或一二英 寸之供電電纜上。

第396-14條
電動車供電設備之額定電流超過六○安,或對地額定電壓超過一五○伏者 ,應於可輕易觸及處裝設隔離設備,並能閉鎖於開啟位置。用於鎖住或加 鎖之固定裝置,應於隔離開關、斷路器處或其上方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不 得採用可攜式裝置加鎖。

第396-15條
當電業或其他電力系統電壓喪失時,應有使電動車輛及供電設備之電能不 得反饋至用戶配線系統之裝置。

電動車輛及供電設備若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六規定者,其電能得反饋 至用戶配電系統。

第396-16條
電動車供電設備及系統其他組件,不論是車載或非車載,其被認定為有意 與車輛互連,而作為電力電源,或提供雙向電力饋送者,應經設計者確認 為適合安全充放電,且不會逆送電力至引接戶之接戶開關負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