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22條
電具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在正常運轉之下可能產生火花之開關,斷路器插座等,可能升高溫度 之電熱器,電阻器以及電動機均應為密封式構造者以防止危險物質著 火。

二、燈具座直接裝於建築物或藉金屬吊管等固定於建築物。

三、白熱燈與放電管燈須加保護罩。

四、移動用燈具須有堅固之外殼加以保護之。

五、電具與電線之接續應為耐震,防鬆弛構造,且能保持良好之電氣接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