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19條
適用於製造貯藏危險物質如火柴、賽璐珞等易燃燒物質之場所,其電機設 備及配線之施設應以本節之規定辦理。如該危險物質會產生爆發性氣體者 應引用第五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第320條
配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配線應依金屬管、非金屬管或電纜裝置法配裝。

二、金屬管可使用薄導線管或其同等機械強度以上者。

三、以非金屬管配裝時管路及其配件應施設於不易碰損之處所。

四、以電纜裝置時,除鎧裝電纜或MI電纜外電纜應裝入管路內保護之。

第321條
附屬電具之移動性電纜應採用適合危險場所之電纜,且電纜與電具之接續 處配件應具有防止損傷電纜之構造者。

第322條
電具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在正常運轉之下可能產生火花之開關,斷路器插座等,可能升高溫度 之電熱器,電阻器以及電動機均應為密封式構造者以防止危險物質著 火。

二、燈具座直接裝於建築物或藉金屬吊管等固定於建築物。

三、白熱燈與放電管燈須加保護罩。

四、移動用燈具須有堅固之外殼加以保護之。

五、電具與電線之接續應為耐震,防鬆弛構造,且能保持良好之電氣接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