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2條
塵埃場所按其性質可分左列三類:
一、第一類屬於易燃性塵埃者 (Combustible dust) ,空氣中存量足夠時
,遇有火花引燃可招致爆炸之危險。本類可再分為左列三種:
(一) 易燃性金屬塵埃,如製造工場所發生之塵埃中含有鎂、鋁或鋁銅合
金者。
(二) 煤屑塵埃,如由磨研煤 (包括煤炭、焦炭及木炭) 粉之工場所產生
塵埃。
(三) 麵粉、澱粉或穀類加工廠、飼料廠、含糖磨研廠、可可粉廠、蛋粉
廠、香料粉廠、澱粉廠、麵粉廠、豆粉廠及乾草加工廠等所產生之
塵埃。
二、第二類易然性纖維者 (Combustible fider) :發火點甚低, (尤其
是毛、棉) 如設備不安全頗易引起燃燒,不能忽視。係指易燃性纖維
,如由人造纖維廠、紡織廠 (棉織廠、毛織廠、絲織廠) ,人造纖維
加工廠、軋棉廠、麻織廠、被服廠、鋸木廠、木材加工廠、木器製造
廠及夾板廠等所產生之纖維。
三、第三類屬於非導電性及非燃性之塵埃,雖不能直接引起燃燒,但如任
其侵入用電設備之內部或堆積於外部將影響其正常散熱甚或招致用電
設備燒損。如水泥及其他泥灰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