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有塵埃場所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11條
本規則所稱有塵埃場所,指碾米、紡織、製粉絲、棉花、水泥、黑炭、鑄 造金屬及製造金屬粉之工廠及其他類似發生塵埃之工廠。但設有防塵設備 而不致造成塵埃者不在此限。

前項場所電機設備及配線之施設應依本節之規定辦理。

第312條
塵埃場所按其性質可分左列三類:

一、第一類屬於易燃性塵埃者 (Combustible dust) ,空氣中存量足夠時 ,遇有火花引燃可招致爆炸之危險。本類可再分為左列三種: (一) 易燃性金屬塵埃,如製造工場所發生之塵埃中含有鎂、鋁或鋁銅合 金者。 (二) 煤屑塵埃,如由磨研煤 (包括煤炭、焦炭及木炭) 粉之工場所產生 塵埃。 (三) 麵粉、澱粉或穀類加工廠、飼料廠、含糖磨研廠、可可粉廠、蛋粉 廠、香料粉廠、澱粉廠、麵粉廠、豆粉廠及乾草加工廠等所產生之 塵埃。

二、第二類易然性纖維者 (Combustible fider) :發火點甚低, (尤其 是毛、棉) 如設備不安全頗易引起燃燒,不能忽視。係指易燃性纖維 ,如由人造纖維廠、紡織廠 (棉織廠、毛織廠、絲織廠) ,人造纖維 加工廠、軋棉廠、麻織廠、被服廠、鋸木廠、木材加工廠、木器製造 廠及夾板廠等所產生之纖維。

三、第三類屬於非導電性及非燃性之塵埃,雖不能直接引起燃燒,但如任 其侵入用電設備之內部或堆積於外部將影響其正常散熱甚或招致用電 設備燒損。如水泥及其他泥灰屬之。

第313條
塵埃處所配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在第一類塵埃場所,其配線應按厚金屬管、MI電纜、PVC電纜、 人造橡膠電纜、交連PE電纜及其他類似電纜施工,但對塵埃發生情 形在正常運轉中之空氣中並不存留塵埃者,可按EMT管配裝。

二、在第二類塵埃場所,其配線應按金屬管、EMT管、防塵導管線槽、 MI電纜、PVC電纜、人造橡膠電纜、交連PE電纜及其他類似電 纜施工,但在塵埃之發生較為輕微之處可採用非金屬管裝置法施工。

三、第三類塵埃場所,其配線應按金屬管、非金屬管或電纜裝置法施工。

四、依金屬管工程施工時應符合左列要求: (一) 金屬管必須為鍍鋅鋼導線管並符合CNS有關之規格或有關標準。 (二) 連接盒、終端盒、出線盒及其他配件均應防銹,耐磨損及防塵埃侵 入盒內之構造者。 (三) 盒與導線管之接合,均用螺絲紋兩者直接耦合之且螺絲紋要五紋以 上者。該耦合處須有適當耐久之密封以防塵埃侵入導線管內。 (四) 金屬管工程中如小部分需要應用軟管連接外,該管等配線亦應為防 塵或防爆炸型者。

五、依電纜施工時應符合左列要求: (一) 電纜可採用MI電纜、PVC電纜、人造橡膠電纜或交連PE電纜 等。 (二) 電纜除MI電纜等裝甲電纜無需外物保護外,其他電纜須裝入鋼導 線管內,且鋼管之配件應為防塵構造者。 (三) 電機具與電纜接頭配件應具防塵、防電纜損傷之構造者。 (四) 電纜應使用整條者,中間不得有連接,如不得已時得在防塵或防爆 構造之接線盒內為之。

第314條
在第一類塵埃場所裝設變壓器及電容器時,應比照第二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在第二類塵埃場所應裝於第四百條之防火變壓器室內。在第三類塵埃場 所視其嚴重程度做適當處置。

第315條
在塵埃場所所使用之轉機應屬封閉型,且適宜於此種用途者。

第316條
電燈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裝設於第三百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易發生爆炸處所必須使用固定燈具 ,且須有防爆並特殊防塵構造者。

二、除第一款外之易燃性塵埃場所之固定燈具,須具有防爆且普通防塵構 造者。

三、易爆炸塵埃場所避免使用移動性燈具,必要時所使用移動燈具須為防 爆並特殊防塵構造者。

第317條
易燃性塵埃場所如塵埃之發生甚為嚴重者,以不裝插座為原則,否則應採 用防爆型者。

第318條
開關、斷路器、保險絲及電動機起動器等,應裝不發生塵埃適當場所,否 則應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在屬於第一類及第二類之塵埃場所作為分段設備之開關 (連保險絲) 或斷路器應妥裝於防塵箱內,至於操作器則應妥裝於具有防塵及防爆 之密閉箱內,使操作器啟閉電路時,所發生之火花不逸出外間。

二、在第三類塵埃場所,分段設備及操作器得裝於普通之防塵箱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