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有危險氣體或蒸氣場所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09條
在第一及第二種場所,所有配管及用電設備之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應與 供電系統共同接地,其接地方法應依第一章第八節之規定辦理。如電路發 生接地故障時能自動切斷電源之設備加裝於電路時接地電阻可減低為二五 Ω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