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有危險氣體或蒸氣場所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06條
在第一及第二種場所攜帶燈具或電具至電源電路之連接可使用移動性電纜 ,其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該移動性電纜應採用適合本節第一及第二種場所之電纜。

二、該電纜應備有設備接地線。

三、電具及電源線之連接應按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款各項原則辦理。

四、接線端子應採用線夾或其他方法加以固定,使該線端不受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