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5條
用電器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在第一種場所,所有用電器具設備應屬適合於此種場所之耐壓防爆型
者。
二、在第二種場所,用電器具設備應符合左列之要求。
(一) 電熱器具應屬於下列之一種。
1 電熱器在額定最高周圍溫度下連續運轉時,其電熱器之溫度不得
超過該處接觸之爆發性氣體著火點之百分之八十 (攝氏溫度計算
) 。
2 該電熱器為第一款所稱之耐壓防爆型者。
(二) 電動機帶動之電具,其電動機部分應符合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
定。
(三) 開關、斷路器及熔絲應符合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